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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林地林权证

项目名称 森林、林木、林地林权证
法律(或政策)依据 《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5元/证  
收费依据(条款) 鄂价费字[1998]15号
申报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证明;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承诺时限 40天(含公告期30日)
服务程序 受理申请 -> 审查登记 -> 公告 -> 发放证件
时间:07-10-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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