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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0年)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89号)和《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文〔200944号)精神,设立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原市信息产业局(市机械汽车行业促进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即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规定和行业标准的拟订。

      (三)增加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协调相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五)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相关地方规定性文件;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实施精品名牌战略;负责企业负担监督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参与紧急运输协调工作,协调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六)主管电力行政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年度电力电量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电力法》赋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

      (七)提出企业技术进步政策的建议,组织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八)组织拟订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县域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监测分析县域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县域经济目标考核工作。

      (九)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编制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和中小企业统计工作。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负责机械、汽车、石化、信息、轻工、纺织、冶金(含黄金)、建材、磷化、盐业、食品、医药、煤炭、包装等工业行业管理和医药储备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和促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推广应用;协调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承担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协调维护信息安全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四)拟订并组织实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发展,跟踪推进信息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通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

      (十五)负责全市通信行业管理,协调电信企业间的经营关系;负责全市计算机网络及国内国际联网中的重大问题、网站设立和域名管理协调及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十七)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承担市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及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委机关党务、政务,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机要、档案、督办、保密、提案议案、来信来访、综合治理、机关值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委机关信息化建设;负责委机关财务、行政后勤、接待招待、安全保卫、车辆管理调度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研究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战略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推动机关依法行政、普法教育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的宣传、新闻发布与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对外受理本部门所有审批事项,可直接办理的事项即时办结,对需要由其他科室办理的事项承担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的责任。

      (三)规划和技术改造办公室

      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推进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协调推进“国家新型工业产业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建议;监测分析企业技术改造运行状况及趋势,研究提出企业技术改造建议;负责重大技术装备进口(不含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和核电项目)免税的初审工作;承担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审核的相关工作。

      (四)经济运行办公室(运输协调科)

      拟订工业经济运行年度调控目标,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工业经济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督导;提出生产调度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应急物资、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拟订运输发展规划;负责经济运行中多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衔接;组织拟订综合运输应急方案,协调不同运输方式紧急调运应急物资,协调电煤等重要物资的运输;组织协调重点港、站的疏运;承担市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市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县域经济办公室)

      承担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组织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提出中小企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相关政策建议;提出有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安排意见;监测分析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中小企业统计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企业职工的劳资关系;指导企业管理工作,推进企业管理创新;提出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建议;负责监督和管理融资性担保行业,促进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提出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县域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建议措施;指导推进县域经济新型工业化、产业化和城镇化工作;负责县域经济目标考核工作。

      (六)信息化推进办公室

      负责全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行业管理;负责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和促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推广应用;协调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负责协调维护信息安全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拟订并组织实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发展,跟踪推进信息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通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负责对辖区内基础电信网和专用通信网进行规划;负责协调与国家通信主干网、军工部门及部门专用通信网的关系;负责协调电信企业间的经营关系;负责全市计算机网络及国内国际联网中的重大问题、网站设立和域名管理协调及技术监督管理;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煤炭管理办公室

      负责《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申报、审查、审批、颁证和年检工作;负责全市煤炭生产调度和统计工作;指导全市煤矿矿长资格的考核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负责全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审批工作;参与煤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八)科技与节能科

      组织拟订并实施工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实施有关重大科技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组织协调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产业化示范工程;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引导企业实施精品名牌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电力科

      负责编制全市年度电力电量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理日常电力运行工作;依法管理供电区域划分工作;负责履行《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赋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电力行政执法权;参与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等工作。

      (十)对外经济合作科(产业科)

      负责工业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工业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的政策和措施;参与拟订扶持工业企业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企业到境外投资创办企业;承担市政府交办的招商引资工作。

      组织拟订工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培育产业集群的政策措施,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拟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负责机械、汽车、石化、冶金(含黄金)、建材、轻工、纺织、食品、盐业、化工、医药等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监测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参与相关技改投资项目审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实施农药的准入管理有关事项,协调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包装行业管理和包装产业发展指导工作;提出中医药产业专项安排意见;负责民爆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防科工的日常工作

      (十一)政工科(机关党委办公室、老干部科)

      负责委机关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专业人才预测、规划、培训、智力引进、人才交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劳动技能培训、技术鉴定及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委机关干部的学习、培训、教育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联系或管理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0名,工勤事业编制4名,计44名。另暂保留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作为过渡,逐步调整。其中:部门领导职数13副(过渡期14副),纪检组长1名;规划和技术改造办公室、经济运行办公室、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县域经济办公室)、信息化推进办公室主任各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20名,其中正科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机构负责人各1名),副科7名。过渡期正科1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负责拟订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推进全市电力体制改革;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年度发电总量目标,分解下达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协调安排平衡全市电力生产。

      (二)原市经济委员会联系或管理的市纺织行业协会(市纺织行业促进办公室)、市化工医药煤炭行业协会(市化工医药煤炭行业促进办公室)、市冶金建材行业协会(市冶金建材行业促进办公室)、市城镇集体工业合作联社(市轻工行业促进办公室)及其他事业单位和市信息产业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划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系或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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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0-07-2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