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负责拟订、完善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稽查及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依法稽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情况;负责制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计划;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统计工作。
3、负责全市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
4、负责指导各城区依法征缴采矿权使用费。
5、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做好矿山企业“三率”考核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
7、负责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参与划定市级矿区的规划工作。
8、负责矿床工业指标的实施,组织研究并推广矿产资源储量计算技术和新方法。
9、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工作。
10、负责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和矿产品综合统计;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审查,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核工作。
11、参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管理工作;参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认定和公告。
12、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