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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因客观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项目

项目名称 审批因客观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项目
法律(或政策)依据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由建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鄂发[2002]7号):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4、《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9]27号)第二条:人民防空重点市、县新建10层及10层以上或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或建筑总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都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5、湖北省军区司令部、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规定的通知》(鄂人防办[2000]145号)。第二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到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当地军事部门和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第三条:经当地军事部门和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同意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由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以后由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6、《黄石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黄政发[1998]57号)。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用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修建防空地下室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二)按规定标准,在建筑物下只能修建局部防空地下室或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三)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条款)   
申报材料 1、计委立项批文;
2、区位图;
3、规划方案。
承诺时限 6天(不含上级机关审批时间)
服务程序 受理业主申请 审核申报材料 现场勘察 业主填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主管部门意见 同级军事部门意见 上级人防部门审批 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发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
时间:07-1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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