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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2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章第10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条款)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3、“环评”报告等。
承诺时限 环评报告书1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5个工作日
服务程序 市管理项目由环保局组织专业技术组,行政管理组会审后,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时间:07-1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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