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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审批发放

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证审批发放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1、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条款)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报登记表;
2、市临测站的监测报告;
3、申请排污指标的申请表;
4、总量控制削减方案。
承诺时限 15天
服务程序 局业务科室审查申报资料,核实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经分管局长初审 提交局行政办公会讨论审批 颁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时间:07-1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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