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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业排污申报登记

项目名称 餐饮服务业排污申报登记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于每季首月15日之前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各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认可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未按规定申报的,根据环保部门实际监测的数据或物料衡算法计算的数据收费。无组织排放和没有技术条件监测的,由征收单位按照物料衡算法计否算的数据收费。征收单位有经对排污状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申报不符的,以抽查结果为依据收费。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监测结果有异议的,由上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裁决,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支付监测费用。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条款)   
申报材料 1、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2、污染物排放状况说明。
承诺时限 即办
服务程序 排污单位申报材料经环境监理站监理室核实无误后,报站办公会讨论通过登记备案。
时间:07-1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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