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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各部门:
根据黄发[2001]31号文件精神和市编委办公会议要求,现就机构改革后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编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部门的工勤人员编制在这次机构改革重新核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与其他各类编制互不挤占、挪用。
二、各部门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在重新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实行竞争上岗,亦可改为编内聘用。编制限额外的工勤人员由各部门自行分流。
三、各部门空缺的工勤人员编制如需启用,一律实行编内聘用制。具体程序是:用人单位先向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再凭《编内聘用工勤人员通知单》,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合同鉴证等手续,然后建立编内聘用人员编制卡,并凭《编内聘用人员拨款通知单》到财政部门核拨经费。
四、经批准同意编内聘用的工勤人员,由财政部门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拨付经费,用人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并结合工勤人员的表现,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报酬,但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编内聘用的工勤人员交纳养老保险金。
五、编内聘用的工勤人员,聘用期满需要续聘或解聘的,由用人单位向鉴证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六、编内聘用人员的档案可按机关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七、各部门要加强编内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爱岗敬业,尽可能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黄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黄 石 市 财 政 局
黄 石 市 人 事 局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黄编办[2002]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