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2、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3、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4、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大中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5、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6、拟订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等工作;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7、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管。 8、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市以下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9、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在黄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政治工作。 10、按照市委有关决定,负责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11、协助市纪委抓好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纪检和监察工作。 12、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