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概况 今日黄石 公众参与 百件实事 政务公开 市 民 企 业 投 资 旅 游 三 农
当前位置:首页 > 组织机构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计划总结

关于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关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四大体系...

  为了认真贯彻《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四大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构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权力运行制约体系、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从严治腐的惩处体系”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现就全市法院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教育,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1、各法院要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法院总体工作部署,形成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体人员积极参与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研究室
    2、明确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目标任务。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上级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年度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政治部、机关党委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员干警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党的宗旨、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法规纪律、优良传统等教育。
    责任单位: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机关党委
    3、把反腐倡廉理论学习作为党组中心学习小组学习的重要
内容。开展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重点学习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正反典型教材等。
    牵头单位:机关党委  
    协助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4、突出教育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要把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崇廉尚信、筑牢防线”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坚持组织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普遍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先进典型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培养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高尚道德情操。院长每年要在全院讲一次廉政内容的党课,其他班子成员每年要在分管部门讲一次廉政课,纪检组长每年要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
    责任单位:政治部、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政研室
    5、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院领导或政治部领导坚持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牵头单位:政治部
    协助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6、各法院要充分利用简报、墙报、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院队伍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以及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成效。
    牵头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协助单位:政治部、机关党委、政研室
    二、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干警的廉政行为
    1、完善院领导和中层正职述职述廉制度,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制定法院干警廉政谈话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制定规范法官在诉讼中与律师和当事人行为的规定,从制度上保证干警廉洁办案。
责任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2、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制度、会议情况通报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责任单位:政治部
    协助单位: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
    3、贯彻落实法官行为规范和公正司法制度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回避、合议案件、审理期限等制度。
    (2)进一步完善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制度,从程序上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利的监督。
    (3)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按照工作性质和职责权限明确案件质量评查机构,重点评查发回重审、二审改判和再审改判的案件、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的案件,对评查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违纪违法行为。
    (4)进一步完善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和审监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的审判工作运行模式,认真执行公开审判、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公开审务制度。
    (5)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研,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牵头单位:立案庭、审监庭、政研室、案件评查组
    协助单位:各部门
    4、加大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力度。要严格法官职业准入,
提高法官遴选质量,建立法院干警招录、选拔任用制度,严格按标准、程序办事,严明组织人事纪律,积极推进法院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制定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和标准,严格实行岗位目标量化考核管理,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和其它工作质量、效果。
    责任单位:政治部
    5、落实审判、执行人员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审判、依法执行。
    牵头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协助单位:政治部、机关党委、政研室、案件评查组
6、完善法院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
    (2)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做到应收尽收,依法收费,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截留资金。所有开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得违规开支,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和私设小金库。
    (3)建立和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侵吞、占有或者挪用涉案财物行为的发生。
    (4)完善重大基建工程统一招标,装备物资统一集中采购制度。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标和大额装备物资的采购,纪检监察人员应参与并进行监督,防止出现不廉洁的问题。
    牵头单位:办公室
    协助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三、强化监督,促进司法公开和公正
    1、完善规范从政行为的制度。完善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班子成员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健全班子成员收入申报制度,建立“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和物质采购制度。
    责任单位: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办公室
    2、加大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二审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强化院长、庭长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要按照院、庭长的岗位职责和管理规定,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法官审判权力的基础上,对案件审理活动进行监督;强化审判管理监督,认真执行流程管理和案件评查制度,及时纠正错误裁判、工作差错和失误。
    牵头单位:立案庭、审监庭、案件评查小组
    协助单位:各业务庭
    3、加强法院内部督察工作。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和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加强法院内部督察工作的规定》等规定,把监督的触角伸向法院立案信访、案件审理、案件执行等各个领域和其它工作中。
    责任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协助单位:各业务庭、办公室、法警支队
    4、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及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复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行的专项执法检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的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责任单位:各业务部门
    四、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追究违法违纪人员
    1、坚持从严治院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审判纪律和法律法规,重点查处法院干警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枉法的案件,利用管理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严重损害当事人和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法院工作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
    2、认真执行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的要求,严格办案纪律。建立“一案一书两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信息、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分工作,不断完善办案程序。
    3、加大对实名举报的查处力度。重视实名举报工作,做到实名举报每件必查。
    4、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探索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5、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干部权利并重,严格“两规”、“两指”措施的使用条件、审批权限和使用期限,准确把握处理政策,切实维护被调查人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保护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6、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案源制度、程序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责任制度、奖励制度、协调制度、案管制度、培训制度
等9项制度,促进查办案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牵头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协助单位:政治部、机关党委
    1、坚持领导齐抓共管。各法院、中院各部门要把构建惩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与审判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确保惩防腐败体系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2、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惩防腐败体系工作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健康发展。中院各部门要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圆满完成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
    3、建立考核评价机制。中院将把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同检查考核,对惩防腐败体系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不落实的单位,将要通报批评,并且不得参加年度单位评先。
    牵头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协助单位:政治部、机关党委、办公室、研究室
时间:07-11-01 来源:






黄石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黄石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承办 设计维护 鄂ICP备05026187号
Copyright huangshi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辨率 1024×768,IE6.0 TEL:0714-635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