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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区土地资源,主管全区耕地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区地籍、地政工作,负责全区土地的权属调查、统计、登记、发证;负责日常的地籍管理,土地统计。
    四、主管全区土地的划拨和出让、转让、评估工作;负责其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资源核资和处置工作。
    五、建立并管理土地市场,坚决贯彻实施土地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土地市场行为;负责土地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察;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调查的测量、测绘工作。
    七、负责全区范围内项目单位土地证办理及发放;对所有建设用地及地籍资料进行整编归档。
    八、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全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依法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九、主管土地管理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土地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并组织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岗位业务学习。
    十、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对采矿登记进行监督管;依法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及时足额上解中央金库;对矿业权流转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矿业权属纠纷。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区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登记和统计,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十二、负责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地质地貌景观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对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处地质勘察纠纷。
    十四、依照矿法规定,对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制止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的行为。
    十五、负责征用土地的测量及测量成果。
    十六、负责农用地转用整卷上报。
    十七、负责地上物的清理、划价及补偿。
    十八、负责与被征用土地村庄所有有关协议的签定。
    十九、按照标准高度做好土地场平工作。
    二十、负责对正式房屋拆迁依法进行补偿和安置。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二十二、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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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35003
局 长:张昌勇 电话:0714-6365986
副局长:南志强 电话:0714-635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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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7-11-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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