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非公经济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我市非公经济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黄政办发[2004]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非公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非公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营、私营等非公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职工规模不断扩大。非公经济单位职工与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样,应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益。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被实践证明有效的社会住房保障机制,在解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住房问题的同时,也必须向非公经济领域延伸。非公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密切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提高内部凝聚力,从而促进非公经济单位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广大非公经济单位职工的居住水平,拉动经济增长,提升城市形象,促进整个社会稳定和繁荣。
近几年,我市非公经济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4年9月底,全市个体私营企业达34924家,其中私营企业3638家。全市个私经济从业人员达11.72万人。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额达到33.02亿元,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达357家,客观上具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条件,因此,各单位要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公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非公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非公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经济单位的健康发展。非公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依法行政的原则。对非公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务院《条例》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抓好非公经济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第二、以人为本的原则。要以推进非公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际行动,贯彻和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积极稳妥的原则。非公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要切实尊重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愿,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三、非公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缴存对象。凡在本市辖区内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经济单位均应按国务院《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中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或拥有30名以上固定职工的,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非公经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业主本人和与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的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劳资关系实际存续2年以上(含2年)的所有中方职工。在行政、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后被非公经济单位聘用的,如聘用单位同意,也可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考虑到非公经济单位用工制度的特殊性,允许非公经济单位分步实施,其行政管理层可先行缴存,逐步覆盖到全体职工,但分步实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企业改制时,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到位;改制后,要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重新核定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保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缴存,不得借故停缴。
2、缴存比例。非公经济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各8%,有条件的可提高到各10%或各15%。如经济效益不佳,经业主本人申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比例可适当下调。对职工月工资低于500元的非公经济单位,单位按规定比例补贴,个人承担部分暂缓缴存。
3、缴存基数。非公经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由业主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规定任选: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于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即按职工上年度工资年收入除以12个月来确定。
(2)非公经济单位自行制定的固定工资基数须报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30元的,按30元缴存,业主月缴存额不得超过职工人均月缴存额的5倍。非公经济单位为其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非公经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成本中列支。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1、住房公积金提取。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经济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当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退休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年龄在45岁以上的本市居民;
②身体有伤残较难再就业;
③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
(4)出境定居或不在本市就业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经济单位职工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后,在本市城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或抵押方式等按照《黄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执行。在乡、镇合法建造私房且能提供质押或第三人保证的,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非公经济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担保业务时,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30%。
(三)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职工人数或工资基数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本信息调整工作和住房公积金催缴、对账工作。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要及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非公企业被撤销、解散、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在撤销、解散、破产清算前,要一次性为职工补缴到位;被兼并收购的,按兼并收购协议内容执行。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非公经济单位,经业主本人申请,职工代表签字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四)廉租住房补贴
凡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公经济单位,其住房特困职工家庭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发放条件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二〇〇四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