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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来源: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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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进行交易,其交易资金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者自建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权利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购房首付房款、购房贷款等,暂不包括办理房屋交易过户等其他各项税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

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试运行阶段,仅提供自有资金的监管服务,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供贷款资金的监管服务。

第三条 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住房资金中心具体负责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便民、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资金监管机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联网,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网上监管。

第六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部门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由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设立及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

第七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在试点阶段委托4家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开户银行,每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正式运行后将对资金监管委托银行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应当存入指定专用监管账户,由市住房资金中心实施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缴存和划转均应通过资金专用账户进行,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九条 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独立于资金监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只能存入和划转,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除查询功能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属于资金监管机构的资产和负债。

第十条 买受人以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交易资金实行首付款全额监管。

第十一条 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可以选择接受或放弃资金监管。交易双方选择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

凡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的,交易双方对未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存量房自有全款交易资金监管:

1、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向市住房资金中心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申请,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2、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由买受人将购房款存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进行监管。

3、买卖双方持有关资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4、买卖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持不动产证等有关资料到资金监管机构服务窗口办理交易资金划转手续,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和电子指令向卖方划转交易资金,资金监管协议终止。

(二)存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监管:

1、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向市住房资金中心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申请,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2、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由买受人将首付款存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进行监管。

3、买卖双方持有关资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4、买卖双方办理完过户等有关手续后,持有关资料到资金监管机构服务窗口办理首付款划转手续,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和电子指令向卖方划转交易资金,资金监管协议终止。

(三)因不具备登记条件,导致存量房买卖合同解除的,交易双方需共同提出解除申请,市住房资金中心依据监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解除监管协议,通知开户银行将监管资金退回给买受人。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裁判或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可由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申请,市住房资金中心应当通知开户银行将监管资金退回给买受人。

第十三条  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

(三)存量房买卖合同;

(四)收款凭证。

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在监管专用账户停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随同监管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第十五条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开设的用于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账户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向市住房资金中心申请账户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款账户变更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收款人重新开立的银行卡或存折;

(四)存量房买卖合同。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或代理等服务时,应在签订的居间买卖合同中载明本通知规定的资金监管方式,并告知交易当事人办理资金监管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在达到划转标准后,监管银行应将相应资金划转至交易当事人指定账户中。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条款划转资金,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监管合作银行应当将每个工作日已收的监管资金于当日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内,监管资金在达到划转标准后,监管银行应将相应资金划转至交易当事人指定账户中,并将电子信息传至资金监管信息系统。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条款划转资金,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监管合作银行未按协议有关条款或者违反规定收付监管资金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