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栏目:婚姻登记

离婚登记业务

来源:黄石市民政局    时间: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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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①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②当事人至少一方是黄石市(县市区)辖区域内地居民或部队驻地在黄石市(县市区)辖区域内的现役军人。

③当事人身份信息、结婚信息和“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登记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2.办理离婚登记程序:

①当事人可选择直接到现场办理离婚登记的申请或线上申请离婚登记预约。

    ②当事人选择“鄂汇办APP”、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离婚登记预约的,须提前两个工作日预约(“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设置)。

③当事人双方须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或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进入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进入30天的登记期。在有效的登记期内,当事人双方须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或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离婚协议书,亲自到辖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现役军人须持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④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

3、资料要求:

①户口簿首页、本人页面均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且印章一致;户口簿上登记信息如有更改、内容增减的,必须加盖户口签发派出所印章。家庭户的居民,需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需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②结婚证、户口簿的姓名、身份证号须与身份证上的一致;婚姻状况与本人当前实际婚姻状况相符,内容为“已婚”,不相符的请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③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可以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但须书面声明;两本结婚证遗失、损毁或涂改的,需书面声明并提供加盖原办证机关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后方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