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栏目:优化营商环境

为企业纾难解困 护航高质量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规解读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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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中央至地方相继制定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施行。2020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于2020年9月1日施行。2020年8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这些行政法规及政府规章究竟是如何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的呢?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后,企业迎来了哪些利好

1.市场准入和退出更容易。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放宽市场准入等措施,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破除障碍。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推动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

2.税费成本更低。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保障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并对设立涉企收费作出严格限制,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3.小微企业融资更容易。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得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4.办事儿更便捷。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明确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提升办理建筑许可、跨境贸易、纳税、不动产登记等重点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提出具体要求。

5.竞争更公平。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享受国家支持政策。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公平对待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促进外商投资。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规范支付行为及防范账款拖欠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1.在规范支付行为问题上,《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范付款期限。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二是明确检验验收要求。针对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的因不及时检验验收而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问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在防范账款拖欠问题上,《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禁止变相拖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二是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三是明确迟延支付责任。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是如何针对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存在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提出具体措施的

1.对企业开办不畅的问题,《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开办流程、缩短企业开办时间,实现企业开办一表申请、一窗发放,一天办结和零费用,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

2.对“一网通办”不通的问题,《办法》规定,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行“一窗通办”,推广“一事联办”,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做到“一号申请、提交一套材料、一个窗口取件”。

3.对服务质效不高的问题,《办法》着眼推进重点领域服务便利化,对办理工程建设许可、国际贸易、纳税、不动产登记等领域的政务服务作出具体规定。

4.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办法》要求,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管理,直接取消审批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审批改为备案的,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实行告知承诺的,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当场办理审批。

5.在推行告知承诺制度方面,《办法》规定,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审批事项除外。

6.在加强法治保障方面,《办法》提出,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涉企案件执法联动机制、劳动关系协商机制、“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及优化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检查整改、容错纠错等若干机制。(余琼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