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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时间: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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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背景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明确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以及办理流程、时限等事项,提高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支持困难企业脱困、转型、发展,特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在确定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情形方面,本公告在原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2号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对困难减免情形进行了明确:继续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两类情形予以困难减免,同时对具体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增加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三类困难减免情形,更加符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与困难减免实际。同时,为更好服务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支持当前部分重点行业、企业脱困,对于经省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按照困难减免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相关规定,明确了两类不予减免情形。

(三)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遵循的原则

为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权责,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对于纳税人申请减免与税务机关核准减免,确定了合法性、确定性、合理性、税法遵从等四项原则,增强了政策执行的确定性,便于纳税人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

(四)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

本公告延续了原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2号的下放核准权限规定,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继续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核准,更加有利于全省各地结合本地企业规模、经营现状等实际,发挥税务部门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作用。

(五)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流程和时限

明确一般申请流程、简易申请流程两类核准流程,及申请、受理、核准有关要求,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细化了房、土困难减免核准流程具体操作。同时,结合湖北省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规定,确定了办理完成核准事项的核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