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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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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黄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十三五”以来,全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残疾人工作高质量发展,全面完成我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规划主要指标任务。截至2020年底,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均达到100%,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3000人(次)以上的残疾人享受了托养服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脱贫率达100%,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3000名以上,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0%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5%。

“十三五”时期,我市残疾人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进一步提升。全市6万余名持证残疾人实现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出台《黄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康复救助对象拓展到0至15岁残疾儿童。出台《黄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品牌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创建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品牌基地12家。出台《黄石市扶残助学管理办法》,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均可按规定获得资助。国家级残疾人田径训练基地落户我市,市残联荣获“2015—2018年全国残疾人体育先进单位”称号。我市残疾人工作者被国务院残工委授予“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因各种因素影响,我市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仍然存在一定差距,残疾人依然属于易返贫、致贫重点人群,抗风险能力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残疾人就业还不够充分,就业质量有待提高,残疾人教育仍需加大投入力度,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资源不足,专业技术人才匮乏。残疾人组织的治理机制和服务能力有待提高,残疾人工作信息化、社会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等等。这些都有待在“十四五”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现代化目标迈进的进程中统筹解决和突破。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弱有所扶,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着现代化迈进,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为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激发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全面落实残疾人社会福利和关爱服务政策,织密扎牢残疾人民生保障安全网,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固根基、提质量。深化残疾人服务供给侧改革,强化残疾人事业人才培养、信息化、便利化等基础保障条件,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协同作用,发挥基层优势和首创精神,集成政策、整合资源、优化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城乡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生活品质进一步改善,民生福祉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基本民生得到稳定保障,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向均等化目标迈进,残疾人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水平明显提高。无障碍环境持续优化,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条件明显改善,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到2035年,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物质生活更为宽裕,精神生活更为丰富,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显著缩小。平等包容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充分享有平等参与、公平发展的权利,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1.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将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与推动乡村振兴相衔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对残疾人中符合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标准的,及时纳入帮扶政策范围,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实现动态清零。持续做好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帮扶工作。持续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帮扶。依法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帮助残疾人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扶持农村残疾人参与乡村富民产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扶残助残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协调各方面资源力量加强对残疾人的关心关爱。

2.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力度。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及时将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通过医疗救助按规定给予补贴。

3.落实残疾人社会福利和社会优待政策。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优惠补贴政策和电信业务资费优惠政策。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落实盲人、下肢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城市轨道交通等优待政策,为残疾人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提供合理便利。加快建设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为特殊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照护等服务。

4.提高残疾人保险覆盖范围和待遇水平。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全面落实低保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资助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种植养殖项目给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可不设起付线。重性精神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支持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推进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实施好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鼓励残疾人参加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残疾人商业保险产品、财产信托等服务。

5.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保障房优先配租配售、廉租住房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解决动态新增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安全问题。

6.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建设市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将残疾人托养照护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巩固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骨干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实现与儿童、老年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补齐重度特别是农村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短板,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料、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形式的照护服务。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落实托养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完善考核评估机制,推进机构规范化建设。支持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为符合条件的各类老年残疾人提供照料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

7.落实伤残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落实残疾评鉴、退役安置、收治休养、待遇保障、服务优待等相关政策,妥善解决伤病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伤残民兵民工生活待遇、子女上学、家属就业等现实困难,帮助他们优先享有扶残助残政策待遇、普惠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8.加强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把残疾人列为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中重点保护对象。加强残疾人集中场所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安全保障、应急服务能力、消防安全能力建设。村(社区)积极协助残疾人妥善应对突发灾害事故。开展残疾人应急灾害科普宣传,提高残疾人自救互救能力。

(二)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

1.加快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步发展集中就业。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残联五部门共同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依法推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预留岗位、定向招录,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依法纳入社会征信公示范围;按规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各项支出。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提高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同等条件下,鼓励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规范盲人按摩的服务与管理。拓宽残疾人特别是盲人在文化艺术、心理卫生和互联网服务等领域的就业渠道。

2.大力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开展残疾人创业帮扶,建设残疾人就业创业品牌基地,培育与挖掘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会保险补贴、金融信贷等方面,加大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发展残疾人网络就业,优化残疾人劳动产品在线营销渠道,鼓励残疾人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推进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营给予扶持,帮助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就业更为困难的残疾人就近就便参加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支持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创意产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1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就业保障政策的衔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可按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3.有效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适宜的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继续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精准培训服务,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课程资源,根据残疾人个人特长以及用人单位工作需求,培训与市场需求高度匹配的就业技能。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和管理,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残疾人积极参加国家及省、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4.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精准化服务。持续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和就业服务能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要求重点帮扶,通过典型宣传、专家辅导、现场招聘方式,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全周期、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扩大就业辅导员队伍。积极参与残疾人职业交流活动。

5.积极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就业环境。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就业入职的体检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劳动保护、无障碍环境及合理便利。

(三)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增加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

1.加强残疾预防。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新生儿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筛查、申报、预防和联合防治网络,推进实施婚前孕前检查和孕期筛查,加强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管理、环境治理,减少、避免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完善残疾报告制度,强化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建立健全卫生健康、交通、安监、残联等部门定期信息共享机制。实施重点干预行动,大力关注残疾人心理健康,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和社区心理干预,强化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预防和减少精神残疾发生。将残疾人健康状况、卫生服务和利用纳入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加强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积极开展全国残疾预防日、爱眼日、爱耳日、孤独症日等预防宣传教育活动,残疾预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校园、进单位”,形成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意识。

2.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贯彻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为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政策,着力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覆盖范围。积极推行医疗康复和特殊教育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儿童康复机构申领学前教育资质。完善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展基本康复服务内容。加强社区康复,推广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促进康复服务市场化发展。加快市级康复中心建设步伐,如期投入使用。加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充实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心理康复等功能。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康复人才队伍。

3.推动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提质升级。根据省级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出台市级实施办法。完善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加强各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推广村(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护等服务。加强监督管理,推动辅助器具服务规范化持续化发展。以辅助器具需求筛查和宣传教育为重点,开展辅助器具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一线残疾人工作者的初筛能力和对辅助器具服务的认识。

4.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贯彻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行动计划精神,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上门等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鼓励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推行和规范学前教育,积极推行教康结合。推行融合教育,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实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一人一案”科学教育安置。加强资源教室建设,充分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健全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机制。积极发展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学习意愿和能力的残疾青少年可以接受适宜的中高等职业教育。

加大残疾学生助学支持力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优先补助生活费。对在公办高中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残联助学金等助学政策。对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上大学给予一次性助学金。各级各类学校在入学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

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改革教学教研,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强化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承担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的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任教。实施特殊教育教师和普通学校教师融合教育培训计划,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加强特殊教育督导和质量监测评估。实施国家通用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加快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

5.提升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培养残疾人特艺人才,建设残疾人文化艺术阵地,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残疾人文化周”等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不断满足残疾人文化需求、增强残疾人精神力量。支持和规范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鼓励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媒体和网络视听媒体深入报道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开展“全国特奥日”“残疾人健身周”等活动,吸引更多残疾人参加群众体育活动。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类全民健身活动,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组织残疾人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残疾人体育赛事和文艺汇演,展示残疾人自强风采。

(四)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条件

1.全面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建立无障碍环境监督机制,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提升无障碍建设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全市党政机关、学校、社区、交通、医疗、金融、商业、文体等各类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继续推进已有建筑、园林绿化、城市广场、居住小区的无障碍改造,推动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化。加强老旧小区道路交通、公共服务场所、住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

2.积极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公共服务场所逐步配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逐步实现公共服务机构的信息无障碍。推进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推进残疾人家庭信息无障碍。完善应急无障碍服务措施,提高应急无障碍服务能力。

3.提高社会公众的无障碍意识。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湖北省管理办法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无障碍意识。成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队,按规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4.完善家庭无障碍常态化改造。加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服务范围。

(五)提高依法治理水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1.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等与残疾人事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积极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并提供履职便利,扩大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坚决打击侵害、遗弃、侮辱、虐待残疾人的行为。

2.加大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残疾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度和维权能力,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法律维权示范岗的作用,征集残疾人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助残行动,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

(六)坚持强基固本,推进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

1.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市、县级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启动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确保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各县(市)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服务质量控制和绩效管理。

2.强化综合服务能力。将残疾人公共服务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村(居)委会承担的村(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及协助政府的村(社区)工作事项清单。积极开展乡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充分整合利用乡镇(街道)现有的卫生机构、福利院、学校等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综合服务,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夯实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推行上门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便利化服务。积极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家庭支持服务,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有序开展助残服务。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我市“政务一张网”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精准化服务和精细化管理。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审查机制,大力提高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严格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全面推行残疾人证电子证照应用,实现“跨省通办”。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

加强党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职责范畴和目标考核范围,定期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切实将残疾人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职能,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动服务、积极协调,加强检查评估,充分发挥作用。

(二)优化残疾人事业多元投入机制

优化和完善以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福彩”、“体彩”资金支持、社会公益慈善捐赠为补充的残疾人事业多元投入机制。各级财政按政策做好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统筹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按照支出标准和支出责任合理安排经费。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资金向需求量大、实施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残疾人服务项目倾斜。

(三)凝聚扶残助残社会力量

1.将残疾人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服务对象。鼓励各类公益慈善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常态化、专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完善用于残疾人的社会捐赠机制。

2.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促进志愿助残活动向社区、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家庭延伸。引导机关干部、企业事业单位党员常态化参加社区服务残疾人志愿活动,扎实开展对残疾人的结对帮扶服务。

3.促进残疾人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有效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多层次的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托养等服务机构,鼓励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特色鲜明的服务龙头企业,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4.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助残服务。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康复、教育、托养照护、法律援助、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方面的作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做好服务质量评价监测工作。

5.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和现代文明残疾人观。拓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平台与空间,厚植残疾人事业发展思想文化基础。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活动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活动,以及文化进社区、公益广告宣传、小型文艺演出等,大力宣传人道主义和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文明社会氛围。

(四)发挥残疾人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残疾人主体作用

全市各级残联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坚持“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成为让党和政府放心、让残疾人群众满意的桥梁纽带。贯彻中央、省、市委加强群团工作的意见,落实《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着力推进残联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强残联组织自身建设,切实提升“代表、服务、管理”能力,进一步密切与残疾人的联系。完善专兼挂残疾人工作队伍机制,增强残疾人工作力量。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机制,强化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残联建设,实现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全覆盖,进一步改善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工作环境,提高业务能力。加大残联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加强对优秀残疾人后备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残疾人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将他们充实到各级残疾人组织之中。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完善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治理,积极发挥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代表、服务、维权、监督”作用。引导全市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引领残疾人听党话、跟党走,与全市人民一道为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新黄石而不懈奋斗。加强各级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市残疾人工作者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素养,忠诚、干净、担当,懂残疾人、知残疾人、爱残疾人、心系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五、规划实施和监测评估

大冶市、阳新县要依据本规划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各城区要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大冶市、阳新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各项政策协调配合,加强财政预算与规划实施的衔接协调,合理安排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

全市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将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监测和跟踪问效,开展科学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发挥残疾人、助残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规划的有效实施。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在“十四五”中期和末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和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