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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返乡创业企业又哪些税费减免政策?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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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返乡创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返乡创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军队转业干部在我市创办个体工商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应减税费。政策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