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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9件典型案例!黄石“三位一体”生态检察助力流域综合治理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2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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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彭磊、通讯员蔡明仪)12月1日,黄石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黄石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助力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发布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工作典型案例9件。

“半城湖泊烟沙,百里江山似画”。黄石,依水而生,素有“百湖之市”的美誉,258处湖泊,266座水库、76.87公里长江黄金水道。从高空俯瞰,黄石城在山里,水在城中,山环水绕。“为了守护‘半城山色半城湖’的美丽乡愁,我们从政治上着眼、法治上着力、从机制上着手,融合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以检察之力护佑‘一泓碧水’映清波。”黄石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秦国文介绍,今年来,黄石检察机关通过“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不断完善“打击犯罪、综合治理、生态修复”三位一体的生态检察模式。

如办理的柯某某等人在长江富池水域鲤鱼洲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武汉海事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柯某某等十二人连带赔偿长江生态破坏损害费用401余万元;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基地,阳新县检察院在七峰山建设补植复绿基地180余亩。依托数字赋能强化监督,黄石市检察院、大冶市检察院共同研发《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公益诉讼模型》,推送涉流域公益诉讼线索600余条,共立办案件132件,并推动行政机关出台排污管理制度。

目前,黄石检察机关共办理流域综合治理485件。围绕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办理案件142件,监督立案4件4人、监督撤案7件10人,移送公益诉讼线索34条,制发检察建议10件,检察机关追赃挽损14件2110余万元;办理民事检察涉流域综合治理案件5件,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件,办理行政检察涉流域综合治理案件43件,提出行政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7件,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21件;开展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聚焦流域治理四大安全底线重点问题立案295件。

发布会上,该院公布了9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柯某波、柯某辉等3人非法采矿案

2019年3月,被告人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等人受陈某军(已另案判决)邀约,以修建“四好”公路可配套建立碎石厂为由,入股合伙创建凌鹏碎石厂,后因产生环境污染,遭到当地村民集体反对,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等人另选址建厂。2019年8月,柯某波等人租用洋港镇某废弃大理石开采点用于开采石料及建厂。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任何开采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通过挖掘机、放气炮、放炸药等方式非法开采石灰岩,为其碎石厂提供石料。因碎石厂亏损,2021年1月柯某波等人将该碎石厂承包给柯某春,柯某波协助柯某春管理直至同年5月。后被告人柯某波与陈某军又从柯某春手中承包下碎石厂继续采石直至同年8月。经审计,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非法采石总数量为12.97万吨,总价值人民币583.87万元。

2021年9月,阳新县公安局以陈某军、柯某国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请批准逮捕。阳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本案存在众多漏犯未依法处理,向侦查机关提出继续侦查意见,要求核查相关漏犯情况,查清不同人员不同阶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及作用,并依托派驻检察官工作室,迅速开展追捕追诉工作,先后将本案被告人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及其他同案人员柯某斌、柯某飞等十余人追捕到案。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充分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由侦协办常驻检察官对该系列案件侦办进展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由原办案检察官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保证案件顺利侦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对本案被告人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等人非法开采时间段、采矿范围、采矿价值认定等疑点问题,承办检察官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积极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开展实地核查,通过多次走访矿石售卖点了解矿产品差价、现场查看采矿实地范围、询问运输司机运输时间段等方式,为全面准确审查认定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参与非法采矿的时间段、数量、价值等重难点问题提供证据支持。2022年6月30日,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千至一万不等罚金,责令共同退赔国家损失583.87万元。

本案被告人柯某波、柯某辉等人在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非法采矿总数量巨大,造成生态受损较严重。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方面认真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柯某波等三人的量刑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开展释法说理,促使三名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另一方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联动配合,先后多次与镇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沟通,共同就该案引发的矿山生态修复难题进行商讨,合力推动生态修复工作,柯某波等人自愿投入资金进行复垦复绿。目前植被已覆盖全部被破坏矿区,且苗木茂盛,生态修复取得良好成效。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方面认真梳理县域范围内的系列非法采矿案,针对案件暴露的矿产资源管理监督职能履行不及时、不到位等共性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加大矿产资源的执法监管力度,遏制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另一方面,聚焦案件相关的民生福祉问题,积极能动履职。经了解,涉案“四好”公路工程系被告人柯某波等人通过政府招投标承建,涉及洋港镇数千村民切身利益,承办检察官先后四次组织公安机关、镇政府和公路项目承建公司代表开展座谈,督促项目承建公司继续推进该公路项目建设及做好配套工作。目前,该工程已接近全部完工。

【案例二】郑某某等三人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0年4、5 月份,被告人郑某从他人手中承租大冶市刘仁八镇某水产店,主营水产品、野生动物收购及销售,经营期间郑某安排其母亲卢某华并聘请刘某容在店内帮忙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2022年5月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邓某中、王某群、杨某生分别在大冶市大箕铺镇、保安镇等地利用狩猎夹或猎狗围猎等法律禁止捕猎的方式,捕获野鸡、野兔、黄麂、猪獾等陆生野生动物并陆续出售给郑某,后郑某将收购的野生动物进行加工并出售给董某辉、李某等人经营的饭店用于顾客食用。经搜查,大冶市公安局民警在郑某的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并扣押黄麂、眼镜蛇、狗獾等活体野生动物共计13只,野猪、猪獾、野兔、乌梢蛇等野生动物死体共计370只,以及大量野猪头、麂子头、狗獾皮、麂子皮等野生动物制品。经大冶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认定,上述动物均在野外状态下被非法猎取,均属野生动物;黄麂、野兔、乌梢蛇、眼镜蛇、猪獾、狗獾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及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邓某中驱使猎狗、王某中放置狩猎夹及杨某生放置狩猎夹、使用夜间照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方法均为禁用的狩猎方法,其中邓某中、王某群、杨某生非法获利分别为人民币16660元、7438元、9962元。经黄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认定:郑某经营场所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28020元,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65205.6元,共计人民币193225.6元。

2023年7月14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被告人邓某中、王某群、杨某生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7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邓某中、王某群、杨某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郑某、邓某中、王某群、杨某生均未上诉。

了解到案件相关信息后,检察机关迅速提前介入,多次与公安机关进行面对面沟通,引导侦查取证。经全面认真审查,依法监督立案1件,追漏涉嫌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共13人。考虑到卢某华、刘某容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退赃、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2人作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对郑某、邓某中等4人提起公诉。

在审查逮捕阶段,邀请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名专业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办理全过程,在野生动物保护方式、禁用工具、禁猎区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意见,承办检察官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实现了执法司法的良性互动。同时,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大冶院刑检部门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后报请市院公益诉讼部门办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大冶市法院沟通协作,将庭审现场开在郑某经营场所所在乡镇,并在庭审后开展以案解释法活动,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学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零距离感受法律权威,取得了“审理一案、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就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二部门对辖区内存在的捕猎、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及时开展整治行动,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注重普法宣传,切实担负起行政监管职责。

【案例三】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对黄石市农业农村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检察监督案

2022年8月13日晚,为捕捞江鱼供自己食用,王某某使用由8个钓钩组成的真饵复钩在黄石长江月亮湾大桥水域钓鱼,被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被公安机关放生。经黄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认定,王某某使用的真饵复钩属“禁止使用的渔具”,黄石长江月亮湾水域属“明文禁止的长江禁捕水域”。同年11月8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石港区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9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发现,王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未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遂将该线索指定黄石港区院办理。

黄石港区院受理后,依法开展调查核实:一是调取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事卷宗资料,查明王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事实。二是走访黄石市农业农村局,调取该局2022年至2023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台账,查明王某某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3年9月10日,黄石港区院依法向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王某某非法捕捞的行为依法履职,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黄石派出所调取案卷,向办案民警了解情况,并多次与王某某进行沟通,核查相关案情。2023年10月30日,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回复称,已责令王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王某某已缴清罚款。

【案例四】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危险废液处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湖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石办事处(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黄石办事处)运维人员长期驾驶非营运车辆在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及武穴市等地的运维点收集并转运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国家危险废液名录》中代码为900-047-49的危险废液。收集到的危险废液通过非营运车辆转运到公司租赁的大冶市某小区门面房内进行贮存,部分危险废液已发生泄露,破坏了生态环境,威胁了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023年8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向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冶市院)移送本案线索,大冶市院收到线索后依法启动初步调查程序。经过实地走访、询问当事人、收集书证、现场勘验等方式,查明2018年以来,某科技公司黄石办事处长期安排公司运维人员驾驶公司名下的非营运车辆在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及武穴市等多地收集并转运、贮存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液。经现场勘察发现,该办事处用于贮存危废的仓库位于某小区内,该房屋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房内现存放有收集、转运来的危险废液120余桶。部分危险废液的塑料桶已经发生泄漏,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威胁了小区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2023年9月7日,大冶市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液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负有监管职责的三家行政机关分别作出立案决定。

2023年9月8日,大冶市院邀请三家行政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部分行政机关认为,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转运、处置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液属行业惯例,该公司使用非营运车辆收集、转运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液符合行业惯例,不应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法。但是该公司将收集到的危险废液贮存到小区门面房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部分行政机关认为,该公司长期使用非营运车辆跨区域转运危险废液,应依法予以查处。同日,大冶市院向上述三家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该公司使用非营运车辆转运危险废液和在小区门面房内贮存危险废液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2023年10月25日,某行政机关就危险废液处置问题召集辖区内多家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企业和具有危险废液处置资质的企业召开环境管理座谈会,大冶市院派员参会。会上,某科技公司黄石办事处和其他运维企业代表表示,经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已经认识到使用非营运车辆转运和不规范贮存危险废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已停止了转运危险废液的行为,仓库内贮存的危险废液已全部按法定程序委托有危险废液处置资质的公司处置完毕。为有效解决危废处置不规范的行业性问题,参会公司代表就今后的危险废液统一收集、集中规范处置等事项达成协作意见。

2023年11月2日,三家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机关已对湖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11月29日,经报相关行政机关审核后,辖区内多家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公司正式会签《在线监测设备废液规范处置自律公约》,建立了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和行业标准。

【案例五】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河道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熊家洲中心港铁路桥、高铁桥下于2019年铺设的跨河临时涵管便道未按规定及时清除,河道两旁堆放大量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侵占缩窄河道行洪段面。受雨水冲击,堆放在河道两旁的工程渣土、生活垃圾直接流入熊家洲中心港,经大冶湖大港直接汇入大冶湖,破坏了大冶湖水生态环境,并造成河道淤塞,给河道行洪带来安全隐患。

2023年3月,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冶市院)收到大冶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转来的线索。同月28日,大冶市院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大冶市某行政机关及属地乡镇政府作出立案决定。经调查查明,大冶市某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未加强河道防护,未采取定期清淤疏浚措施;属地乡镇政府对临时涵管便道未及时清除、工程渣土和生活垃圾随意倾倒至河道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3月29日,大冶市检察院分别向上述两家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行洪安全隐患,保护熊家洲中心港水域生态环境。检察建议发出后,为了督促整改到位,大冶市检察院检察长组织大冶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多家行政执法部门、属地乡镇政府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到现场实地查看,并召开整治工作推进会,就案涉问题商议解决措施。

经检察建议督促和跟进监督后,行政机关投资300万元,新建55KW两台套排涝泵站,防止熊家洲中心港在汛期水体倒流;同时,实施河道清淤工程,全面清除了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工程渣土、生活垃圾,并树立禁止倾倒垃圾警示牌,安排人员加强日常巡查,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垃圾行为。两家行政机关分别于2023年5月10日、5月18日,将上述整改情况向大冶市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大冶市检察院经多次现场“回头看”,确认相关部门已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公益侵害已消除。

【案例六】柯某干等十二人非法采砂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鲤鱼洲(又名黄莲洲)位于长江中下游南岸,上起阳新县半壁山,下至江西省瑞昌县码头镇,全长12公里,是“四大家鱼”产卵场,也是珍稀保护水生动物白鱀豚和江豚的洄游通道,具有重要生态价值。2011年1月14日,柯某干等人以545.4万元的中标价款,取得鲤鱼洲采区180万吨江砂开采经营权。2014年,因长江鲤鱼山水道航道整治,导致《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11-2015)》确定的鲤鱼洲采区不能开采。2015年11月26日,长江宜昌航道管理局长江鲤鱼山水道航道整治工程I标段项目经理部与柯某干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对未开采部分的黄沙量调整至其他合适采区或者予以适当补偿。为保证协议履行,施工方在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存入400万元保证金。2016年11月,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16-2020年)》,将鲤鱼洲水域列入禁采区。

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柯某干等十二人多次共同商议,以有70万吨江砂未开采为由,进行分工安排,先后由柯某和漆某准带队,洪某金、周某平、朱某华、戴某喜及柯某鑫、柯某华等人具体组织实施,在鲤鱼洲可采区被取消,不能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长江流域富池段的40余艘“三无”采砂船统一晚上盗采江砂28.5987万吨,通过朱某泽、洪某金、周某平、漆某准及王某云、彭某升等人所有的吊机吊运,将非法开采的江砂统一“过驳”销售。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阳新县院)在履行办理柯某干等人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该线索,于2020年5月27日决定对柯某干等十二人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次日履行公告程序。阳新县院通过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将柯某干等人在禁采区域使用禁止使用的船舶、使用禁止的作业方式采砂等证据进行固定,查明柯某干等人非法采砂28.5987万吨,价值1128.6654万元。柯某干等人组织40余艘非法采砂船在鲤鱼洲水域采砂后,对河床的破坏没有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修复。为量化损失情况,阳新县院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认定柯某干等人非法采砂行为对长江水环境、浮游动植物、底栖生物等均会造成负面影响;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生物资源损失费用为20.1276万元,河道工程恢复费用预估为381.1327万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间,柯某干等十二人先后因非法采矿罪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调查终结后,报请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报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2023年2月27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柯某干等十二人连带赔偿生态损害赔偿费用401.2603万元、鉴定费10万元。

2023年9月12日,武汉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在被破坏的长江生态环境可能已自然恢复且柯某干等十二人已受到刑事处罚情况下是否仍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仅要求柯某干等十二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是否公平等问题进行辩论。2023年10月23日,武汉海事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七】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涉水违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黄石港区青山湾休闲山庄坐落于黄石港区青山湾路888号,属于大众山风景区范围内。2010年初,钱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规划、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临近青山湖的林地建设青山湾休闲山庄用于经营餐饮业,修建完成至今已有13年之久。该建筑物影响了城乡规划实施,侵占了自然资源,侵害了生态环境。

2020年10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石港区检察院)收到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线索,立即通过实地勘察等方式,初步查明公益侵害事实和可能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2021年3月18日、19日,黄石港区检察院分别向负有林业监管职责的黄石港区水利和湖泊局,负有土地监管职责的黄石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有城乡规划监管职责的黄石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黄石港区城管局),负有属地责任的黄石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黄石港街办)立案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分别履行对青山湾休闲山庄违法行为人所涉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2021年5月7日,黄石港区水利和湖泊局书面回复称,根据专业公司勘测结果和现场实际情况,该局经研判认为青山湾休闲山庄占用林地系由于影像技术因素的误差形成,其拟组织人员对违法建筑物之外的区域进行清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计划在两个月内造林复绿;2021年5月13日,黄石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书面回复称,其正在履行土地监管职责,且已向城管部门送达《协查函》,函请城管部门查处违法建筑;2021年5月17日,黄石港区城管局作出书面回复称,该建筑物已于2010年完工,关于非法占地行为,因三家单位对占用林地面积存在明显出入且违法行为人已移居国外,无法确认青山湾休闲山庄土地性质。对违法建设行为,应由规划部门确认是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后,再由城管部门履职;2021年6月9日,黄石港街办作出书面回复称,待青山湾休闲山庄占用土地性质确认后,将积极配合违法建筑拆除。后,黄石港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上述行政机关均表示,愿意依法履职,但鉴于职责争议和现实情况,无法履职。2022年3月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确认黄石港街道办承接对辖区内主次干道以外的违法建筑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黄石港区城管局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考核、督办。截至2022年5月,相关行政机关对青山湾休闲山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建筑物仍持续存在。

黄石港区检察院将该案层报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和黄石港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涉案违法建筑虽已修建完成13年,但因非法占地和未经规划审批的违法行为及侵害结果具有持续状态,未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法律规定是计算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数量的依据,对行政相对人的多个违法行为,多个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均应依法履职。对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依法履行的行政机关,应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且应以最能实现公益保护目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针对起诉对象的问题,黄石港区城管局作为原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始终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黄石港街办作为赋权事项承接方,作为现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执法主体,应对青山湾休闲山庄违法建筑履行监管职责。因此,上述两单位应当一同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针对诉讼请求的确定,因黄石港区城管局已不再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请求其继续履职没有实质性意义,但应确认其未依法全面履职的行为违法,对黄石港街办的诉求应为限期依法履职。

2022年6月1日,黄石港区检察院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石港区法院)以黄石港区城管局和黄石港街办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22年7月26日,黄石港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定,黄石港区城管局系经授权的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有权对涉案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黄石港区城管局能够对涉案建筑物是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至黄石港街办承接行政处罚权期间,始终未对违法建筑作出处理,应属未依法履行职责。黄石港街道办作为承接赋权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2022年10月28日,黄石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黄石港区城管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黄石港街办依法履行职责。

【案例八】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大冶湖流域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汪仁港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经济开发区·铁山区汪仁镇,起于汪仁水库,自北向南汇入大冶湖,岸线全长6.86公里,水域面积4.78公顷,流经该镇多个居民点,人口近万。汪仁港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洪,兼顾农业灌溉和居民村民生产生活。近年来,汪仁港上游流域建设工地生产污水直排、镇区雨污管道混排、沿港居民村民生活污水直排、沿港建设露天垃圾收集池、河道未及时清淤等突出问题,导致汪仁港整体水体污浊、有明显异味、部分水域水体发绿发黑、水草藻类覆盖,水体呈富营养化,经检测水质为Ⅴ类。不仅严重影响了港道生态环境和沿岸群众正常生活,还对大冶湖水系水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2023年5月,铁山区院收到汪仁港水污染问题线索后,立即成立由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的专案组,通过走访村干部、村民、查看现场等方式了解污染基本情况,确定排污源头,发现汪仁镇镇街餐饮污水直排入港、沿港露天垃圾收集池建设不规范白色塑料垃圾入港、垃圾渗透液入港,以及港道淤泥沉积、水体流动不畅、水质浑浊等问题,相关行政机关可能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据此铁山区院对负有不同监管职责的六家行政机关,分别作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决定。

为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迅速消除公益侵害,铁山区院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区政府于5月17日组织辖区多家行政机关与铁山区院,就水体污染等问题成因、现状和行政机关对于水体治理履职整改情况进行磋商。行政机关现场认领问题清单,提出解决方案。

5月19日,铁山区院主动邀请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听取意见和建议。随后,向行政机关发出磋商函4份、提出检察建议书2份,推动行政机关协同开展专项整治。区政府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汪仁镇污水管网改造、汪仁港河道清淤、大堰闸口重建等工程。

截至2023年6月已清理港道淤泥4000余米,实现镇区餐饮污水集中收集、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分流。关停汪仁港边露天垃圾收集池,居民生活垃圾改用垃圾车清运。6月下旬,经检测,汪仁港水质达到Ⅲ类,治理效果明显。

【案例九】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固体废弃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狮子立位于湖北理工学院东门附近,与学校连通。通往山顶方向的校内登山道沿线以及半山腰的深坑里有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违规堆放,如废弃塑料袋、废弃砖块、木板、床垫等,侵害了周边环境,影响了市容卫生,危害了公共利益。且湖北理工学院临近磁湖,上述违规堆放垃圾行为给磁湖水环境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2022年5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时,发现辖区湖北理工学院后山登山道沿线有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违规堆放,污染环境。

经现场勘验,调取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的证据材料,查明了违规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侵害周边环境,影响市容卫生,造成磁湖水体安全隐患的事实。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研判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负有监管职责。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街道赋权事项清单的要求,原由住建部门行使的建筑垃圾处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职权,以及原由城管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垃圾处理等行政职权,现下放至街道办事处。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对违规堆放垃圾行为具有监管职责,但却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该违法行为持续,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9月8日,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向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一是依法对违规堆放垃圾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二是加强对本辖区市容卫生的监督管理,避免上述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022年10月30日,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称,其已张贴警示标志,对违法倾倒垃圾人员进行处罚,动用大型设备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并加强日常监管。

2023年7月3日,黄石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常态化回头看中发现,案涉地仍有大量生活和建筑垃圾未处置,与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回复所称已处置完毕的情况不符,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经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后,虽采取了措施进行整改,但仍未完全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公益侵害状态。

2023年7月11日,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对湖北理工学院后方废旧垃圾站附近、通往狮子立山顶方向的校内登山道沿线以及半山腰深坑违规堆放的垃圾进行清除,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消除污染,修复生态。

案件起诉后,为尽快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多次查看现场,跟进整改进度,与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2023年10月底,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对案涉地的垃圾全部清理完毕。鉴于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已于庭审前全面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未对湖北理工学院后方废旧垃圾站附近、通往狮子立山顶方向的校内登山道沿线以及半山腰深坑违规堆放的垃圾进行全面有效监管的行政行为违法。

2023年11月8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对起诉事实全面认可,并表示将会以案为鉴,依法全面履行职责。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