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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素质决定办案质量浅析
梅溯源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手段,办案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和战斗力,而且还直接决定所办案件的质量,关系到反腐倡廉工作的成败。
当前,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素质在整体上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办案水平、办案作风明显改善。但纪检队伍仍然参差不齐,加之政出多门,党纪条规有待规范,一些办案人员对案件的查办工作有时把握得不准,甚至存在着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队伍的形象,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罪(过)推定。所谓有罪(过)推定,就是在犯罪(违纪)嫌疑人的案件在未正式定性之前,首先视之为有罪(过)。这是一种缺乏科学的思维模式和逻辑推理。错误的推理往往产生错误的结论。其一是对嫌疑对象的选择上的不公正。对象的选择主要源于某个别人的举报或有关领导的批示,难以排除举报的自利性及领导批示的片面性。其二是定性程序上的不公正。其推理过于简单化,把没罪(过)的当有罪(过)办,个人的主观意识处于主导地位,重结果轻过程。其三是待遇上的不公正。一些办案主体为了使案件尽早突破,采取了用不符合规定的方法和手段,使某些不确定有罪或违规的人被迫提前接受了有罪的待遇,甚至产生严重后果。其四是在处理结果上的不公正。程序和逻辑上的错误必然造成结果上的错误。笔者认为,程序和实体、过程和结果同样重要。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下,必然产生高压态势和必然推理,办案人员或多或少地会找到一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或然结论。但即使这种证据材料和或然结论是正确的,也难以作为定案和处理的依据(司法理论界称之为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因为我们不能用不合法的方法来查处不合法的行为,程序上的公正是实体上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有罪推定在司法理论界的争议由来已久,世界各国多持批评态度。我国也在一九九七年新刑法中取得实质性突破,以立法的形式完全否定了有罪推定原则。和司法界相比,纪检监察工作在理论上却显得相对滞后,有罪(过)推定仍然有一定的市场。同时,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没有明确否定有过推定,反而延续了旧法理上的比照执行原则,从而使新条例的某些条款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在使用效力上自然会大打折扣。
二是唯罚是功。对于纪检干部而言,什么才是功?是不是一定要把嫌疑人送进牢房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才算有功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是反映了办案人员的人生态度,也体现了办案人员的素质。有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办案对象之间始终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只有将办案对象绳之以法才是最终目的,只有达到这样的目的才算有功。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纪委并不是一个专门的专政机关,而更重要的是一个监督部门。所谓监督,既要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又要查办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这两种职能都不能含糊,但相比较而言,前者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后者只是针对极少数人。
三是越权有理。有些人认为,如果严格按规定操作,就办不了案或难办案,因而只好踩着红线走;也有人认为,只要我出发点是好的,即使有一点越权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越权的表现形式比较多,如未经授权而用权,超越授权而用权,不具主体资格而用权,主体资格缺位而用权,执法执纪手续不全而用权,执法执纪程序不到堂而用权,以及使用虚假手续、过期的格式文书、超时间谈话、变相地限制人生自由、人身体罚、精神折磨、逼供诱供等。执纪执法人员的公权必须经党纪国法的授予而生,但其权力的行使同时又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格限制,法纪无明确授权而执法执纪的是违法违纪行为,法纪有授权而超越授权的也是违法违纪行为。
为消除以上误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应加强和改进办案人员的作风建设,加强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用好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办案人员,用好的制度教育和引导办案人员,用好的体制和机制管理和激励办案人员,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1、坚持按党纪国法办案,在依据上用得准。
党纪国法是执纪执法的根本依据,也是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作为办案人员,要想准确地用好法纪,就必须首先学好法纪,守好法纪。要通过学习,掌握牢固的法纪知识。同时,办案人员应严格把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的20字方针,自觉地按党纪国法办案,不办违纪案,不办违法案,不办人情案,不打擦边球。
2、坚持实事求是办案,在认定事实上把得严
。查清事实是准确办案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真实可靠的证据。作为办案人员一方面要善于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扩大证据来源,另一方面要善于寻找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冲突点,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去伪存真。对于证据的认定,切忌惟口供论,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实的,不能认定
;相反,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凿的,可以认定。
3、坚持有良知办案,在程序上走得正。应当把人文关怀贯穿到整个办案过程的始终,树立办案人员能依法办案、富有良知的光辉形象。良知是办案人员应当具备的一种思想道德素质。在办案中,我们的办案人员一定要问问自己四个问题:我办案是谁赋予的权力?我有没有昧着良心办案?我办冤假错案的后果是什么?我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通过这四个问题的回答,经常提醒自己,要严格依法办事,大公无私。
4、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办案,在处理上办得妥。案件的发生既有一定的必然性,也有一定的偶然性。必然性体现案件本质,偶然性体现案件情节。在查办案件的同时,要认真考究案件的个性特征和发案规律,做到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生搬硬套,胡子眉毛一把抓。所以,对于一个人的处理要慎之又慎,妥之又妥,确保万无一失。一定要讲事实,讲证据,重程序,重法纪依据。每一个有良知的办案人员,都要树立这样一种办案理念:“实事求是查问题,流着眼泪处理人”。处分以及移送司法只是针对那些严重触犯党纪国法,并且应当受到党纪国法处罚的极少数人。对于更多的轻微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好他们的教育和挽救工作。对于因政府在体制改革中的失误和主管机关在管理机制上不足而造成的整个行业和领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甄别政府和个人之间的责任,而不能一古脑地把过错责任全部推到当事人身上。对于必须追究极少数人责任的,还要通过制订政策,完善机制,进行整改等方式加强和完善本行业本单位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到有章可行,有据可查,预防腐败案件的再度发生。
同时,要建立防范查办案件过错事件发生的预警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案件处理上办得妥。一是实行办案结果终身负责制。实行谁办案谁负责,具体办案人员具有一票否决权,对自己所办案件,必须绝对负责。二是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主张,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断增强办案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过错责任风险成本。三是改革听证制度,推行辩护制度,使当事人有机会充分为自己辩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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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
责任编辑:吴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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