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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大事要言]
关键在务求实效

[本刊特稿]
转变作风抓落实 优化环境促发展
政府工作报告(2006年2月15日在黄石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切实履行人大职能 推进黄石“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做好新时期政协工作 推进和谐黄石建设

[领导专论]
宣传贯彻“一法一条例”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双学专栏]
打铁更须自身硬 学用结合保平安 ——贯彻学习“一法一条例”主要作法
学习贯彻《湖北省信访条例》 依法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
学习贯彻党章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专题报道]
创新机制 创新思路 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磁湖观潮]
谈茶楼喝茶

[政策文件]
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黄石史话]
女游击队长焦子英

[市情通报]
2006年1-2月份全市主要经济指标

 
 
 
2006.03/总第27期
 
 

学习贯彻《湖北省信访条例》

依法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

市信访局

    编者按:今年2月下旬以来,市委在全市广大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了学习《党章》、学习“一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信访条例》)的“双学”活动,为了进一步在全市营造学习贯彻《党章》和“一法一条例”的浓厚氛围,本刊从本期起,开辟“双学”专栏,以推动“双学”活动的深入开展。
    《湖北省信访条例》于2006年2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认真学习贯彻《湖北省信访条例》,对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将发挥至关重要作用。
    一、认真学习领会,全面把握《湖北省信访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一)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申诉权利,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湖北省信访条例》为此作了以下新规定:一是扩大了受访范围。在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基础上,对我省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也作了明确规定,使不同类型国家机关的受理范围、工作责任以及相互之间在信访工作中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统一了工作程序。二是尊重和保护群众的信访权。条例明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咨询权、查询权、回避申请权、复查复核和听证申请权等五项权利,并规定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三是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值班电话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等。同时要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及时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创新了信访工作机制。一是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的总体格局和工作机制。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二是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四项原则。即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实事求是处理信访问题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政策宣传、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是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要建立六项工作制度。即信访工作责任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研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制度;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制度;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及排查调处制度;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强化了信访工作责任。一是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二是明确了因失职、渎职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三是明确了不依法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责任人的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处理信访事项超过办理时限而不报告结果或者报告虚假结果等失职行为,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是明确了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要求信访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法律政策、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遵守职业规定。
    (四)健全了维护信访秩序制度。一是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五种行为。二是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五种活动。三是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无自理能力的其他重大疾病患者、伤残人员需要提出信访事项的,作了保护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
    《湖北省信访条例》是新时期做好信访工作的基本准则、有力武器和重要保障。贯彻落实《湖北省信访条例》,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当前要着力在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在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上下功夫。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负责协调处理分管部门和工作的信访事项。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和落实领导信访接待日、阅批群众来信、包案处理重要疑难信访问题和下访制度并定期检查通报“四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要把信访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纳入机关公务员工作绩效的考核体系。
    二是要在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上下功夫。对群众反映的应该解决而又能解决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尽快加以解决;受目前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使问题尽早得到解决;对属于工作不到位或处理欠妥的,要勇于改正,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对有关政策需要调整或完善的,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个别坚持过高要求的,要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使他们息诉罢访。同时,要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落实首办责任制,提高一次性处理结案率。
    三是要在规范信访秩序上下功夫。定期组织对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进行排查调处,对可能诱发群体性信访的苗头,及时掌握信息,做到未动先知、有动必知,妥善地将苗头性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信访人故意扰乱信访秩序或者社会公共秩序,信访工作人员要劝阻、批评和教育,对不听从劝阻、批评和教育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到场维持秩序,依法处理。民政、卫生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特殊上访人员的管理、救助等工作。
    四是要在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上下功夫。研究制定信访复查复核办法,对涉及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复核;对部门复查意见不服的,由信访部门向政府及分管领导提出复核的书面报告,根据分管领导意见办理。研究制定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度,市信访局将组织研究制定无理上访的认定标准、审定程序和处理办法,对确认为无理上访后继续上访的,一律不登记、不交办、不通报、不考核。积极探索试行免费写信投诉制度,在市、县、乡三级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着力解决群众通过信件反映的问题,鼓励群众以写信的方式反映问题,减少走访。
    五是要在加强基础建设上下功夫。加大对信访部门的办公自动化投入,尽快建成市、县两级信访信息网络,开设电子信箱受理群众诉求。加强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整合信访、民政、纪检、司法、综治等职能和力量,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建立综合调解工作机制。加强各级部门的信访工作,做到有分管领导、有专兼职人员、有固定接待场所、有规范工作制度、有专项工作经费。加强信访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改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全面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提升信访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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