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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年版)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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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政策

规范性文件

1.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3.已修改、废止、失效和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政策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本部门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包括信息索引号、名称、文号、产生日期等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
〔2019〕61号: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

全社会

政策

政策解读

1.解读材料名称和形式(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新闻发布会等);2.被解读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本部门信息公开具体情况,包括主动公开范围、形式、时限,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申请内容、受理程序、注意事项,不予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以及监督救济渠道和《信息公开申请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等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
〔2019〕61号,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全社会

机构简介

单位职责

依据“三定”规定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项: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机构简介

领导信息

领导姓名、职务、分工、标准工作照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全社会

机构简介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名称、主要职责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全社会

机构简介

机构信息

办公地址、办公(咨询)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项: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规划信息

市场监管中、长期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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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

事项办理情况、全省特种设备在用数量等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四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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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服务

依据、条件、程序

本部门依申请行政职权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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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服务

行政许可结果

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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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服务

行政确认结果

股权出质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许可/服务

行政裁决结果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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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服务

其他行政权力结果

公司和非公司法人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经营者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全社会

许可/服务

公共服务结果

地方标准发布、计量技术比对结果发布、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实施本地区计量比对,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市监规〔2024〕1号,第二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省市场监管局赋予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实施。……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文本应同时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网站公布。

全社会

许可/服务

行政不予许可及撤证、注销结果

事项名称、企业名称、公示类型、日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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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依据、条件、程序

依职权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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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十三条: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通知》鄂市监信监规〔2022〕15号:二、明确公示期限(一)无需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示期为三个月: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三)公示期为实际限制期限: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四)公示期为三年:除以上情形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四、明确“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公示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为做好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实际,确定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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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公示结束的处罚信息

公示期满撤销公示的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决定书文号、公示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及撤销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全社会

处罚/强制

行政执法年报

年度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相关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全社会

权责清单

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动态调整情况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全社会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本部门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包括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议,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财政资金

财政预决算

财政预算、财政决算情况(含增减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全社会

财政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

全社会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事项名称、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八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全社会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采购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九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

安全生产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总体安全状况、应急预案及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

食品安全监督抽查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通告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

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

食品安全监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监督检查(含检查制度、检查标准等),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

食品安全宣传

食品安全提示、警示信息,食品安全宣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查细则、抽查结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

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

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有关政策情况和重点帮扶支持政策工作进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及时公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关政策信息。

全社会

招考录用

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项: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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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重大决策事项目录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时间、是否听证、责任部门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意见征集及征集结果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结果和采纳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及草案说明

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或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全社会

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全社会

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目录

抽查领域、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发起部门、具体配合部门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第二条: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第三条:(二)精准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省级统一制定全省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将同一时段针对同类市场主体的多部门监管检查事项纳入联合双随机抽查,做到“无清单不检查”

全社会

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年度抽查计划

抽查领域、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发起部门、配合部门、实施时间,实施层级及牵头处室、单位等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第三条:(三)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清单。各级政府组织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制定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清单,并将各类专项整治、检查尽可能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范畴。在年度抽查计划清单制定过程中,将能合并进行的抽查事项和任务合并进行,降低行政部门和被检查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成本。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检查事项和时间安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年度抽查计划清单,并于12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抽查计划时间安排应避开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高峰期。非经同级政府批准,计划清单不得调整。

全社会

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年度抽查结果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通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七)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号:(四)依法处理并公开抽查结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七)统一公示渠道。抽查计划、受检名单、检查事项、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各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公开公示的情形除外。

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年度建议提案总体办理,主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办理工作动态,总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4〕46号: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全社会

政务督查

重点任务分解,含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

全社会

审计报告

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会议开放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包括局长办公会议邀请第三方讨论:会议名称、主题、时间、参与人员、审议情况;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八)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政府要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

全社会

回应关切

针对热点关注、网民留言、舆论焦点、重大舆情、案情情况等信息回应,来信公示,消费警示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二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全社会

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

开展市场监管依据的相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宣传和解读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
〔2019〕61号: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

全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总体情况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财政资金、双随机一公开、公益事业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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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等政府网站工作年度统计信息,网站抽查、网站检查等政府网站监管统计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编制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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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含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流程、申请表、办理入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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