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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政府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来源:黄石政府网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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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机关信息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概况信息

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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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领导同志信息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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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财政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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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财政决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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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市政府办公室财政预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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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市政府办公室财政预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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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市政府办公室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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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市政府办公室公务员招考

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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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市政府办公室公务员招考

拟录用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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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

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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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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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社会


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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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网站季度抽查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各地区、各部门要至少每季度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开展一次巡查抽检,抽查不理不得低于30%,每次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检查情况。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编制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规章,规范性文件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七条: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规章,规范性文件

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规章,规范性文件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要包括:(二)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发布省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保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对环境影响和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规章,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三、(十二)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规章解释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三条: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837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文件目录清单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立足地方特色和解决突出问题,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市县政府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及时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文件目录清单,完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坚决杜绝乱发文、发“奇葩文件”。

全社会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全社会

规划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全社会

规划计划

专项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全社会

规划计划

区域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全社会

规划计划

国土空间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一、(一)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全社会

规划计划

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成果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第十三条: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全社会

规划计划

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第十条: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全社会

规划计划

城市黄线

调整后的城市黄线送审稿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第十一条: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结果

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

《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结果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结果

土地征收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拟征收村民小组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结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拟征收村民小组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结果

征收土地申请批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给付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保障性住房申领条件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第十八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第三十二条: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时长租金的平均水平、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认定结果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82号。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专业人员按照具体标准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奖励

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令782号:第二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湿地名录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第十七条:边界争议解决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执行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向有关地区的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教育当地干部和群众严格遵守。

当地群众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土地调查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第四条第三款: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文物必要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告施行。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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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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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

野外用火禁令;

森林火警电话;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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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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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生猪定点屠宰场名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38号。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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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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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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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第六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予以登记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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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61号。第十九条: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第二十条: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24小时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者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他紧急任务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30分钟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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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第五条:负责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当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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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土地基准地价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五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制定的基准地价估价办法,制订本地区土地基准地价,报省土地估价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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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和结果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实施年度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办法和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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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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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省内跨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本省境内跨流域、跨市州的江河、湖泊、水库以及重要水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水源保护区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区域、时段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采取前款规定的管理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禁止矿产勘探、开采和加工区域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划定禁止从事矿产勘探、开采和加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逐步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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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结果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结果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整改落实情况评估结果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结果

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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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修改情况、征收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被征收范围内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征收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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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的评价和评估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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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试鸣防空警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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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疫情求助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采取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时,决定采取措施的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求助电话等,畅通求助途径,及时向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帮助。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部署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体育执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体育执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制定和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环境污染预警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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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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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野生动物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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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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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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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令第39号,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其职责等信息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令第17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其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结果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令第17号,第六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特许经营费用的收支明细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获得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取得收益。

  由政府向用户统一收取后再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收支明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定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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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湿地保护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湿地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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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澄清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突发事件投诉、举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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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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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相应级别的警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发布警报应当明确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第七十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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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反应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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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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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七条: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三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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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防汛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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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自然灾害信息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应当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风险警告、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救助工作动态、自然灾害损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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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第十五条: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当地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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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突发事件预警警报

《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67号。第二十三条: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收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具体方案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808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可以公告施行。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82号。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目的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三)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度方式、过度期限;(八)补助、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九)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十)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征收范围内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参事受聘、续聘、解聘和辞聘情况

《湖北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9号。第十二条:参事受聘、续聘、解聘和辞聘后,参事工作机构应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大气污染考核评价结果

约谈情况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产业化等建设项目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应当予以公布,并优先安排和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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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湖泊保护信息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湖泊保护规划,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确定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船舶污染防治信息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船舶污染防治情况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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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事发地水质监测结果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船舶发生险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事发地及其周边水域、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监测,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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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船舶污染事故预警信息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船舶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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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市政府办公室权责清单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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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

工作职能、机构设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一)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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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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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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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意见采纳情况

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决策事项目录

目录、标准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规章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规章草案及其说明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五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规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六条: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听证会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听证参加名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正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听证会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答复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工作动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总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会议


讨论决定事项

《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23〕7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政发〔2023〕7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全社会

政府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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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


电子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立政府公报专栏,重点展示政府公报电子版,并提供目录导航和内容检索等服务。优化电子版阅读界面,实现与纸质版内容格式一致。电子版应与纸质版同步发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政府公报清样定稿后优先发布电子版。

全社会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全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政策公平竞争定期评估结果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全社会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28号,第二十条: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准后,调查评估组应当向灾害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印发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开展案例剖析,吸取灾害教训,推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二十一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全社会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全社会

互动交流

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全社会


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全社会


网民纠错

留言办理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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