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按月提取余额还贷的要求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申请“按月提取还贷”的对象为在黄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职工本人(含配偶)及父母、子女(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一年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本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个月当期应还款额;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参与“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时没有贷款逾期记录的。 (二)提取主体及顺序:提取主体为借款人(含配偶)及共同还款人。提取第一顺序为借款人,第二顺序为借款人配偶,第三顺序为借款人父母,第四顺序为借款人子女。当第一顺序公积金账户提取额不足冲抵月还款额时,公积金中心将自动转为第二顺序人的公积金账户提取,依次类推。 (三)委托协议中止及终止:委托人在委托业务履行期间,在借款人正常还款的情况下,委托人申请中止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经公积金营运网点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应中止手续。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无法继续履行的,公积金中心即终止该项业务:连续12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发生其他无法继续履行“按月提取还贷”情形的。 (四)其他要求: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质押担保”或“司法冻结”状态的,不得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委托人因债务纠纷或贷款风险加大等原因被公积金中心终止“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后,再次符合条件的,须间隔6个月方可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