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一、职权依据【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三、处理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