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加重经营者民事赔偿义务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如《食品安全法》),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虽然转致其他法律,但仅指三倍赔偿倍数而言;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赔偿是特别规定,因此,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仍不足五百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