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三)已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的;(四)人民调解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等其他组织正在调解的;(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