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哪些?
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的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三)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四)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五)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八)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九)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第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