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哪些?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二)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四)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五)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