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生产者提供零配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摩托车生产者应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要求,并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依据《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第七条生产者(供货者和摩托车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必须是合格产品,并随车携带该车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三包”凭证必须包括附件1的内容;(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在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携带的资料或“三包”凭证上写明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三)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要求,并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四)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五)向负责维修业务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组织培训维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修理单位的修理业务,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六)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