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者串通投标,如何查处?

由工商部门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以及第五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