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供应相关商品,如何查处?
由工商部门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第五条的规定,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