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依据:1、《个体工商户条例》;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名称预先核准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办理地点:辖区基层工商所
收费:不收费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三、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名称变更的,提交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四)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同时提交变更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五)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同时提交变更协议书。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需对变更以前的债务作出承诺仍由原家庭经营成员承担;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七)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同开业登记要求)。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八)申请登记事项变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个体工商户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所需提交材料规范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