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商品,如何查处?

由工商部门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第五条的规定,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