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广告中作出了无效退款的承诺,如何查处?

由工商部门依《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依据《农药广告审查标准》的规定,农药广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二)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三)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四)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五)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七)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的,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