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等均做出规定,为减轻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确保母婴健康提供了污染保障。《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