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