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文件规定:
(1)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农技、农机等基层岗位工作。
(2)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就业服务。
(3)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4)对到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5) 对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各专门项目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工作2年以上,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
(6)自2012年起,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录用计划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7)新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主要从免费师范生、特岗生和资教生中招聘录用。
(8)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拿出不低于40%的岗位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