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国家四部委的规定,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支付渠道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的,由原渠道解决。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的各项待遇从纳入后的次月开始执行。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
(一)伤残津贴。计发标准以老工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按老工伤人员护理等级对应比例执行;
(三)辅助器具费。在省定价标准内按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协议执行;
(四)旧伤复发医疗费。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三个目录》规定范围执行;
(五)在本地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1元标准执行;
(六)经批准在异地就医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按每天40元标准执行;
(七)丧葬补助金:计发标准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6个月;
(八)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标准以工亡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亡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老工伤人员按《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因工致残有关待遇的规定》(鄂劳险〔1993〕05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黄政发〔1999〕55号)规定已领取伤残补助费或定期补助金的,继续按原渠道领取相关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放;未领取伤残补助费或定期补助金的,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