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者未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租赁经营者所属的车辆或者未办理合法租赁经营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的行为如何处罚?

处罚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一)未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二)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三)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四)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租赁经营者所属的车辆或者未办理合法租赁经营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的。 执行流程: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