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未统一规划,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逾期未改正的如何处置?
一、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第四十二条第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强制种类或方式:强制拆除
三、强制条件: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户外广告未统一规划,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
四、职责分工:
市城管局:负责对全市户外广告日常巡查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城管局(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设置的执法管理工作
五、承办机构:市城管局广告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各城区城管局 咨询方式:0714-623523,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号楼市城管局广告科(行政审批服务科)黄石港区:0714-6576628下陆区:0714-5336869西塞山区:0714-3284169铁山区:0714-5419760开发区:0714-6390619
监督投诉方式:0714-6221460,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号楼黄石市城市管理局政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