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进行处罚?
一、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违规行为:1、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 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三、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四、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初次违反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危害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二次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职责分工:
各城区(开发区)城管局(执法大队):负责道路抛洒执法管理及配合职能部门加强辖区建筑垃圾工地源头管控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不含对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处: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专营、建筑垃圾处理费集中收取工作。负责对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承办机构:市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处 咨询方式:0714-6263135,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号楼市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处 监督投诉方式:0714-6221460,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号楼黄石市城市管理局政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