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如何查处?
对城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监管权在环保部门,城管部门负有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恶臭的活动或未采取措施存放易燃、易扬散物质,造成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