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如何查处?

由各区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