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许可?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3.《黄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公共场地、公用设施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牌、灯箱、门店招牌、路牌、霓虹灯、布幅等户外广告,需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黄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查,并对户外广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许可范围及条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建设需要、不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中注明设置地点、规格、材质)打印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门店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 5、广告设置实景效果图2份(5寸照片大小); 6、广告设置地点原始照片1份(5寸照片大小); 7、广告设置地点方位图1份(打印件); 8、广告设置施工图1份(打印件); 9、提供物业(社区)或临近单位(个人)同意施工证明文件。 四、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城市大型户外广告、主干道门店招牌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2、区级:负责城市次干道、背街小巷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五、承办机构:黄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各城区城管局 六、咨询方式:0714-6235235,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号楼黄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0714-6518310,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城管局窗口 各城区:黄石港区:0714-6576628下陆区:0714-5336869西塞山区:0714-3284169铁山区:0714-5419760开发区:0714-6390619 监督投诉方式:0714-6224160,黄石市城市管理局政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