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有什么处罚?

违反《办法》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包括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对单位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