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全市(除开发区、工业园区外)规划批准永久性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权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黄政发[2007]33号):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违法违规行为: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三、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罚款
四、职责分工:
市城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全市(除开发区、工业园区外)规划批准永久性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城管局(执法大队):负责行使规划批准临时建设项目、居民(村民)及个人违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全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承办机构:市城管局执法督察大队(机动执法大队) 咨询方式:0714-6221325,广州路21号3号楼市城管局执法督察大队(机动执法大队)监督投诉方式:0714-6221460,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号楼黄石市城市管理局政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