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何征收?
一、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对象及条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等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三、征收标准:
1.新建项目(建筑):建(构)筑物新建(10万㎡以内含10万㎡)4.00元/㎡。 建(构)筑物新建(10万㎡以上)3.00元/㎡。(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2.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改、扩建等 5元/㎡(①建(构)筑物拆除以实际面积计算②建(构)筑物改、扩建按建筑面积计算)
3.地面开挖:煤气、供水、排水、电讯、供电等工程地面开挖、维修等:6.00元/㎡(按实际开挖土方量计算)
4.房屋装饰、装修:①单位、商业门面、店堂、经营类装修2.00元/㎡(按装饰、装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②家庭装修2.00元/㎡(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5.黄石市园区内的工业项目:1.00元/㎡(需持有园区优惠证)
注: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黄价房服发【2008】2号)
四、责任分工: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集中征收
五、承办机构:市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处 咨询方式:0714-6263135,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号楼市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处 监督投诉方式:0714-6221460,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号楼黄石市城市管理局政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