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垃圾(渣土)密闭化运输监督管理方式有哪些?

一法规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11年12月1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二、检查对象: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车辆 三、检查内容: 1、检查渣土运输企业车辆及挂靠情况。 2、检查渣土车辆的密闭装置与设备安装、损坏修复情况(车牌号码、GPS、公司名称)。 3、监管渣土车辆路面作业情况。 4、检查考核公司制度、教育培训情况 四、责任分工: 市级: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及车辆密闭化运输进行监管 五、承办机构:市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处 咨询方式:0714-6263135,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号楼市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处 监督投诉方式:0714-6221460,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号楼黄石市城市管理局政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