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如何征收?
一、法规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第157号)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2、《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黄石政规〔2016〕4号)
第三条 根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具体负责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相关工作。
财政、物价、交通、公安交警、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城区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征收。
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受委托单位应与执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落实征收要求。受委托单位应使用执收单位盖章的统一收费票据,并按时汇交入库。
二、征收对象及条件:
1、征收对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2、征管要求:1.申报频次: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缴的方式。2.免缴条件:烈属户、五保户、城区低保户凭有效证件;连续4个月以上(含4个月)无人居住,每月水量为零且累计电量低于5度的用户,凭空户期间的水、电费缴费单据,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1、常住居民、暂住居民:8元/户·月。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元/月·人。
3、学校:教职员工4元/人·月,大、中专院校、职校学生3元/人·学期。
4、交通运输业:客车20座以下20元/车·月,20座以上(含20座)30元/车·月,货车3元/吨·月,洗车台(点)50元/台(点)·月
5、工矿企业:由企业自运至垃圾场的20元/吨,环卫部门代运至垃圾场的60元/吨。
6、商贸服务业:宾馆、旅社3元/床位·月,酒店、饭店20元/桌·月,集贸、批发市场20-30元/摊位·月,各类商场、门店:50㎡以下(含
50㎡)10-20元/月,50㎡以下100㎡(含100㎡)20-30元/月,100㎡以上4000㎡(含4000㎡)0.3元/㎡·月,4000㎡以上2000元/月;医院
生活垃圾60元/吨。
四、责任分工(一)层级分工
市级:负责在市辖区内征收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部门之间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心: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动向
五、承办机构: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中心
咨询方式:0714-6226358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楼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0714-6221460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号楼黄石市城市管理局政工科